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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章 反问(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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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第一项证据,原告美希子填写的《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第二项证据,原告美希子与其导师村木、以及副校长武内课题组的通信邮件,第三项证据,原告美希子填写的《博士攻读期间成果表。第四项证据,原告美希子在校期间填写的《东洋大学生物研究者资金申请表学生用。”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美希子将涉嫌学术不端的两篇论文《关于磷酸基团定向分子在蛋白质的酸化现象《在增强拉曼光谱下的蛋白质与核酸二级结构研究用于申请研究资金下拨,已经作为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向大学申请博士学位。据此,京都大学以该两篇论文构成学术不端,撤销原告美希子博士学位,具有依据,无可指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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